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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来田与南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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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来田,男,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南宏涛,又名南小红,男,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驾驶员,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396号孙来田与南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宏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对南宏涛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