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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同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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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同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财大北校高层** 法定代表人马旭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