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娟,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