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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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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娟,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