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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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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王占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300元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