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齐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调料款2886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分四次交纳了案件款28864元及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3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