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薛某、侯某。
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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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薛某、侯某。
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代理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