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