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鑫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109(入驻深圳网福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85324-3。法定代表人李岩。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新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390613-1。法定代表人夏家财。被执行人肖海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鑫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新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新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海斌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新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海斌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80312.6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