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福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安福。被执行人黄浩川,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宏达精饰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黄正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福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宏达精饰技术有限公司、黄浩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9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福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宏达精饰技术有限公司、黄浩川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宏达精饰技术有限公司、黄浩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雅宏达精饰技术有限公司、黄浩川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92265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