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东旭。被执行人范健华。被执行人周佩君。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健华、周佩君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健华、周佩君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17656.3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艳艳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