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韩涛。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蒋胜明。被执行人蒋胜明,男,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肖化军,男,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明、肖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明、肖化军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明、肖化军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合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明、肖化军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72491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