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志荣,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博望区。被执行人:陈彪,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志荣与被执行人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博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