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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梅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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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梅林,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博民二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