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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扬州银星锌品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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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扬州银星锌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都市。法定代表人:解寿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当涂县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爱玲,该××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二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