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扬州银星锌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都市。法定代表人:解寿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当涂县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爱玲,该××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二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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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扬州银星锌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都市。法定代表人:解寿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当涂县水方金属构件加工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爱玲,该××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二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