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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意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深宝法执字第1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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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宏刚。被执行人深圳市民意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爱明。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绍诸商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民意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民意盛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33216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