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洲石路**。法定代表人李树荣。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
深圳市华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1815.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继周
书记员:欧景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