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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健红、江门市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蓬法执字第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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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健红,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江门市蓬江区堤东汇源饮用水配送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被执行人:江门市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三路**。

申请执行人邹健红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按照(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被执行人江门市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回属申请人邹健红所有的水桶49个、饮水机8台。另外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所在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文中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代理审判员:徐晨峰

书记员:邬广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