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波与陈林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南路。被执行人陈林科,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庙川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

李波与陈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1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陈林科于2014年3月底前向李波给付15000.00元,下余款项李波全部放弃,如不能按期足额付款,则下余款项李波不放弃。二、执行费50.00元由陈林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