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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艳岭申请执行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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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艳岭,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系个体业主,住本市金陵东路。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河镇。法定代表人乔明春,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于艳岭申请执行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本院将情况向申请人作了释明,建议其及时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