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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四强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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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四强,男,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八里庄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张小伟,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五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山水文苑。

王四强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一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