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四强,男,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八里庄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张小伟,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五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山水文苑。
王四强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一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