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有丽,女,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宝鸡富鑫粮油商行业主,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执行人张宗强,男,生于1964年9月19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八里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郭有丽与张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有丽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货款27000元、诉讼费475元、执行费415元,被执行人张宗强仅支付10000元,余款未履行。因张宗强现申诉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