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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吴小娟与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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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小娟,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汉族,住宝鸡市金陵新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公司负责人。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