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小娟,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汉族,住宝鸡市金陵新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公司负责人。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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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小娟,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汉族,住宝鸡市金陵新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公司负责人。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