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宝善,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日,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西一路中旺小区。被执行人赵瑞平,男,生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金台区中山路。被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汉族,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渭滨区天上人间小区。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