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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刘宝善与赵瑞平、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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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宝善,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日,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西一路中旺小区。被执行人赵瑞平,男,生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金台区中山路。被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汉族,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渭滨区天上人间小区。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