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伊顿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民生,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改弟,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该市高新区钻石城昆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超,任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伊顿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执初字第00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