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鸿博精密薄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世彬,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法定代表人郭玉家,任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