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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省博兴县鸿博精密薄版有限公司与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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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鸿博精密薄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世彬,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法定代表人郭玉家,任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