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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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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胥向军,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鹏程,男,汉族,一九六零年九月九日,宝鸡市凤翔县横水镇吕村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张鹏程向申请人偿还货款90517元,并承担诉讼费10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控到张鹏程陕C838**轿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车抵债,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