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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红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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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叉路口北院。法定代表人令浩,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红军,男,生于1969年2月22日,汉族,住岐山县大营乡八角庙村路家营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红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30000元(分期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1458元、执行费650元。因双方协商分期支付,已支付15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付清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