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富达彩色包装厂与被告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富达彩色包装厂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绿园路7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李幼娜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富达彩色包装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幼娜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可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9月9日,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富达彩色包装厂支付案款630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2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