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合舟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胜雷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敏去向不明,其名下位于奉化市明化小区13幢202室房产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能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合舟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奉化合舟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敏借款人民币128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申请执行费188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