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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施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赫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委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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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厦门施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赫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2012)思民初字第1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赫尔服饰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施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波赫尔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6月9日,被执行人宁波赫尔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厦门施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972.6元,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142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委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