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庄志忠,男,住东兴市。被执行人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东兴市。法定代表人诸葛双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庄志忠与被执行人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向申请人支付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