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周安国,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关于张国前与周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安国所有的小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让、变更、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