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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中怀申请执行唐明琼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2013)泸泸执字第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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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中怀,男,汉族,住山东东营市。被执行人唐明琼,女,汉族,四川泸县太伏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泸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明琼于2013年4与1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唐明琼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唐明琼所有的位于太伏镇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彭中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温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