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中怀,男,汉族,住山东东营市。被执行人唐明琼,女,汉族,四川泸县太伏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泸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明琼于2013年4与1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唐明琼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唐明琼所有的位于太伏镇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彭中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温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