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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与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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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招商三路。法定代表人朱海潮,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美娟,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系朱海潮之女。被执行人杨宏,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822.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杨宏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杨宏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临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