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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金锁与杨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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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金锁,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华峰,又名杨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金锁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向申请执行人曹金锁支付案件款7262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9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从2013年5月起,每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杨华峰向申请执行人曹金锁履行4000元,直至该案全部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曹金锁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博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