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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奎与梁彩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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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文奎,男,1952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彩香,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文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彩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26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69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涛自动履行案款2690元,已向文奎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