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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金锁与杨坤、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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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金锁,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坤,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金锁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坤、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就(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确认已履行27052元外,被执行人杨坤、张峰下欠申请人曹金锁182800元;二、被执行人杨坤、张峰自愿于201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曹金锁清付上述182800元;三、如被执行人杨坤、张峰不能按期一次性足额清付上述182800元,被执行人杨坤、张峰自愿按182800元作为基数承担2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曹金锁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博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