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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巨鹿县美利信胶带有限公司与邢台天骄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潍坊博文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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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美利信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天骄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博文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本院扣押的潍坊博文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的浸胶帆布[详见(冀邢巨)质监物单字(2011)第068号涉案物品清单,编号:000199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