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泽和、陕西集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14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杜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泽和,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集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泽和、陕西集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泽和、陕西集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泽和银行存款人民币207315元,其中案款20435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965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4350元,已受偿2043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