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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高秉红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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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秉红,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秉红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秉红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违约金8180元,关于办理房产证部分,被执行人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已将分证相关材料报房地局,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下余违约金待办理完房产证后一并解决。因办理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高秉红同意,本院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12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该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高秉红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6月12日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下余违约金7620元执行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秉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16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