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业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业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业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桃园路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2月4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及执行费共计130603.13元。现案款及利息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