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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饶阳县梨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俊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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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饶阳县梨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俊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教文,职务:经理。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索志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