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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邦电器开关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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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邦电器开关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杨旻。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负责人肖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邦电器开关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邦电器开关厂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27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26270.5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邦电器开关厂于2013年4月12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