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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成都瑞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煤矿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裁字第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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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瑞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煤矿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瑞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煤矿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的(2009)彭州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瑞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414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21063.6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7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成都瑞英贸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煤矿供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