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辰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兴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朋磊高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辰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朋磊高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辰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550.7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从被执行人处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对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额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存在异议。本院告知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并报送法院。但双方至今未核对也未到庭。2012年11月13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