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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赵卫军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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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卫军,男。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耿文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叁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3397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