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辉腾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林,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辉腾通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61749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辉腾通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申请人陕西新乾工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执字第015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陕西新乾工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辉腾通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