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致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法定代表人毛育英,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