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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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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致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法定代表人毛育英,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