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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郭建锋与被执行人胡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裁字第0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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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建锋,男。被执行人胡智勇,男。

申请执行人郭建锋与被执行人胡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建锋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履行还款4000元,本院又执行回剩余案款4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郭建锋于2012年11月1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