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有志与被执行人陕西远大音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2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有志,男。被执行人陕西远大音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春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有志与被执行人陕西远大音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有志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2013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有志向本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